杀生戒

杀生,梵语 prānātipāta 或 prānātighāta。又称断人命学处、杀人戒、杀戒。即针对杀害人命一事,所制定之戒。为四波罗夷之一,十重禁之一,五戒之一,八戒之一,十戒之一。凡亲自下手杀害人命,或持刀予人而劝人自杀,皆属犯波罗夷(极重罪)。关于此戒之制定,据四分律卷二载,佛陀曾于毗舍离宣说不净观,诸比丘因而厌患身命,遂请名为勿力伽难提之人,断绝此身命。佛陀于事后呵责此过失,遂制定犯断人命者,即为波罗夷。然关于佛陀制戒,各律论所载之时间有异。

又杀戒于诸戒中之次第,说法不同,有置于四波罗夷中之第三位,亦有置于第一位者。据法藏之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阐释,菩萨以大悲为本,故大乘以杀戒为第一;声闻戒不以杀戒为先,而以淫戒为第一,亦即出家人犯杀戒者甚少,且声闻戒为随犯随结之戒,而淫欲易起,故诸律中以其次第为淫、盗、杀、妄。在家人多求福德,又大乘菩萨以大悲为本,且杀为体性罪,故于五戒或十波罗夷中列为首位。

杀戒之犯相,各经论所说略异,然约可分为五相,即:起杀心、有众生、作众生想、用方便加行、断其命。有关杀生之情况,四分律卷二总举自杀、教人杀、遣使杀等,共计二十种;其他律典中亦有分十五种、二十一种、三十一种等之记载。又依所杀众生之不同,而分:杀人者为波罗夷罪,杀畜生者为波逸提罪;或大别为三品:杀害诸佛、圣人、父母等上品众生为五逆罪,杀害人及天等中品众生为波罗夷罪,杀害畜生等下品众生为轻垢罪。杀生之果报,旧华严经卷二十四谓,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、畜生、饿鬼;若生于人中,则得二种果报,一为短命,二为多病。大智度论卷十三说十罪及其果报。大毗婆沙论卷一一三,载有三果,即堕地狱为异熟果,生人中多病短命为等流果,所感外物皆不坚住为增上果。[摩诃僧祇律卷四、五分律卷二、十诵律卷二、成实论卷八十、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、菩萨戒经义疏卷下] p46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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