摈出

梵语 pravrājana 或 nā?ana,巴利语 pabbājana 或 nāsana。又作灭摈、驱摈、摈罚、驱出、驱遣、摈治驱遣、摈。此系对犯戒比丘、沙弥等出家众处罚方法之一,即将其自教团逐放,不许其与僧众共同起居。此相当于削除僧籍,故又称摈籍。

关于被摈出之缘由,据十诵律卷二十一载,对于犯四波罗夷者,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,若授与之,应予灭摈。四分律卷十七随摈沙弥戒条载,沙弥受众僧呵责,犹不舍恶见者,当予灭摈。四分律卷三十四、卷三十五受戒犍度举出犯比丘尼、贼心入道等十三难之人,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,若授与之,应予灭摈。又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亦载有比丘、沙弥灭摈之事缘。可知行摈出之惩罚,系为维护其他比丘及为保全僧伽之威德,而对犯重过之比丘、沙弥等之处罚。

一旦被摈出之比丘,不得授人大戒,不得受人依止,不得蓄沙弥,不得受衣钵、卧具、坐具、洗足水、拭足等种种供养,此皆详载于四分律卷四十四、十诵律卷五十六等。

摈出时有一定之羯磨作法,称为摈出羯磨。毗尼母经卷二(大二四·八○八上):“摈出有二种羯磨,一永摈,二为调伏故摈。调伏者,未忏悔中间,及饮食、坐起、言语,一切僧法事皆不得同,是名摈出调伏羯磨;此人若刚强永无改悔,尽此一身不复得同僧事。”

据瑜伽师地论卷四十载,受驱摈者若属权时驱摈,于后时还予以摄受;若为尽形寿驱摈,则终生不得与众僧共住,不再予以摄受。可知摈出羯磨有尽形寿摈,及为调伏而行之一时摈两种。其中,为调伏而摈出者,于彼忏悔后,即行解摈羯磨,令彼发得戒体,达到灭罪生善之目的。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六(大二二·四三九上):“作摈出羯磨者,应随顺行五事,比丘事乃至王事羯磨已,应安着僧伽蓝边住,随顺行五事,一一如法已,应与舍,是名舍摈。”

又十诵律卷三十一、毗尼母经卷五、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二等,列举治罪法之七种羯磨,其中摈出、不见摈、不作摈、恶邪不除摈等四种即有关摈出之规定。此外,不与犯过、不受教诫者言谈之惩罚,称为默摈(梵 brahma-danda,又作梵檀)。[杂阿含经卷三十二、中阿含卷三十教昙弥经、卷五十二优婆离经、增一阿含经卷三十七、五分律卷三、卷六、卷八、卷十七、十诵律卷四、卷十五、卷五十五、卷五十九、卷六十、摩诃僧祇律卷一、卷七、卷十八、卷二十四、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三、瑜伽师地论卷二十五、卷七十、敕修百丈清规卷二肃众条、卷三入龛条、禅林象器笺罪责门] p64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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